夫妻离婚生活困难方需照顾嫁妆属个人财产当返还

浏览次数: 作者: 刘向伟 严文郁 李谋儒 发布时间:2015-12-03

  夫妻离婚生活困难方需照顾嫁妆属个人财产当返还

   

   

  某夫妻俩闹矛盾起诉离婚,丈夫赵某因不服一审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提出上诉。日前,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

  赵某和彭某(女)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,于2011年2月12日办理了婚姻登记,并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。婚前彭某父母赠送了彩电、洗衣机、沙发等家具作为嫁妆。婚后,两人育有一子,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。2014年春节,双方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,2014年7月彭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为挽救其婚姻,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但双方感情并未改善,仍分居生活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。不久,丈夫赵某也起诉要求离婚。一审双峰法院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准许离婚,双方婚生小孩赵某骏近几年来一直与父亲赵某共同生活,其父赵某有房有车有收入来源,经济状况较好。而其母彭某没有住房,收入不能维持当地平均水平,生活困难。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,尽量不改变其生活环境,故判决婚生小孩由赵某抚养。彭某生活困难,赵某有扶助义务,判决赵某支付彭某生活帮助费2万元;彭某存于赵某处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,依法应予返还,但可折抵抚养费,其嫁妆折抵抚养费后,彭某还须支付小孩抚养费2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赵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决。

  

  法官提示:夫妻不和严重影响夫妻感情,离婚对夫妻双方特别是子女都有很深的伤害。离婚时,如何妥善安排小孩的抚养,合理分割财产并对困难一方给予适当帮扶,是人民法院考虑的重点。本案中,彭某离婚时生活困难,故赵某有义务给予适当帮助。赵某与彭某离婚后,虽然赵某有能力抚养子女,彭某经济较为困难,但彭某仍应负担小孩的抚养费,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,可以由双方协议,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合理判决。嫁妆属彭某父母赠与彭某个人的陪嫁品,属于彭某的个人财产,应当返还,但如果简单判令返还原物,则赵某需重新购买家电增加经济负担,彭某则因无固定住所而无处安放这些家具、家电,考虑到彭某应支付小孩抚养费,故予折抵为宜,以减轻双方的负累。(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向伟 严文郁 李谋儒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