娄底市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(试行)
娄底市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和《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14〕21号),结合我市实际,就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认定标准
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
(一)随意散布甚至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,传播小道消息甚至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谣言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(二)抵制、阻挠上级决定执行,或当年度有违反计划生育、土地、兵役等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;
(三)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,工作消极懈怠,不履行岗位职责,造成一定损失的;
(四)策划、组织、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闹事,或拉帮结派、搞宗族派性,或搞非组织活动、破坏选举的;
(五)参与赌博、打架斗殴或有偷盗、欺诈等行为,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;
(六)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;
(七)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相关义务、拒不执行执法执纪部门最终决定,或侵占公共财物,或以权谋私、索拿卡要的;
(八)信仰宗教、参与邪教组织或经常性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;
(九)道德品质低下,生活作风不正派,拒不参加甚至破坏社会公益事业,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,或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低机敛财的;
(十)包庇、纵容、放任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违法违纪的;
(十一)组织、参与“三强”行为或充当“保护伞”,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;
(十二)恶意拖欠国家、集体或他人资金的,在处理民间融资过程中,不支持配合党委政府工作,组织、策划、参与非法集会、扰乱社会治安和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;
(十三)有其他违法、违纪行为和事实,受到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置处分的。
第三章 处置方式
第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
(一)限期改正。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,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,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,可给予为期一年的改正期限,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。
(二)劝其退党。经组织教育帮助,但本人无改正愿意,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;已受到限期改正处置但仍没有改正的,应劝其退党。
(三)除名。组织劝其退党,本人坚持不退的;经教育劝导,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,坚持要求退党的;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。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,应予除名。
第四章 处置程序
第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执行以下程序:
(一)谈论反馈。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,支委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,指出存在的问题,听取党员本人意见,并做好思想工作。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,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。
(二)提出初步处置意见。支委会研究提出限期改正、劝其退党、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,及时向基层党委局面报告。
(三)基层党委预审。基层党委对所属党支部上报的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进行审查,提出明确意见,予以书面回复。
(四)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。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、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,并将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、表决。讨论时,应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。如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,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。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。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统计在票数内。
(五)报批及实施。党支部将处置不人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批,对其中拟给予劝退、除名处理的,基层党委审批前,需报请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备案。对领导干部不合格党员的处置,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,征求有关党委(党组)或主管部门意见。党支部收到基层党委批复后,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。做好思想工作,并以召开支部大会或其他形式向全体党员通报处置决定。对党员处理不当的,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有权直接进行纠正。
(六)教育帮助。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。对限期改正的党员,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,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、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。对受到劝退、除名处置的,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。
(七)后续教育。支部大会通过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,从基层党委批准之日起生效。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,由本人提出重新评议申请,支委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,提交支部大会进行。不合格党员受到到劝退、除名处置后,改正错误积极,各方面表现良好,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,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。
(八)材料归档。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,其处理决定、基层党委批复、调查核实材料等应有及时归入个人档案。
第五章 权利申诉
第五条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,按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规定提出诉讼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、复查,并对本人作出回复。
第六章 责任追究
第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、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,要通报批评。对确有不合格党员,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,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,应责成支部及时作出处置;必要时,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,作出处置决定。对借机打击报复、侵犯党员权利的,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各县(市、区)委,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,万宝新区党委,市直各单位党组(党委),各工委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各自工作实际,制定实施细则,报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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